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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市民廖某、胡某为隔壁邻居,原本关系较好,但未料邻里关系因一条狗而发生变化。去年1月10日,胡某家里养的宠物狗到廖某家拉撒时,被廖某踢伤。
次日早上,双方因此发生吵架。争斗中,廖某张口咬住胡某左手不放。因疼痛难忍,胡某出于本能拼命将手往外拉。胡某的手从廖某的口中拉出后,廖某的一颗门牙被扯落,另外两颗门牙松动后脱落。廖某在人民医院门诊治疗,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,残疾赔偿金、鉴定费合计7537.7元。胡某的手被廖某咬伤,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丙级。事后,廖某向胡某讨要赔偿金未果,遂将胡某告上法庭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、被告因邻里纠纷引起斗殴,互殴中,廖某咬住胡某的手,胡某出于本能反应将手往外拉。对于这一后果,廖某应负主要责任,即80%的责任。对于纠纷的引起,被告胡某承担20%的责任,应付给廖某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07.54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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